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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6 04:41:07
近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6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现予转载,供参考。
2025年2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雁塔区春临四路某小区西区时发现:该小区生活垃圾收贮点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法律常识,立即对小区管理方西安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月24日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完成整改。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律师风采、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经大队执法人员合议和法制审核,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7500元并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月28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2025年2月1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雁塔区朱雀大街紫郡长安小区某湘菜餐厅发现,该店铺未履行管理责任,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存放的行为未制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询问并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4年1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浐灞二路某城小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亮证执法,开启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固定违法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初步判断,该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遂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随后,向小区物业公司下达《立案通知书》,要求其法人或受托人携带营业执照等手续协助调查。
经调查询问,确定该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西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受托人承认违法。执法人员向其告知违法事实,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送达回证》,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随后进行调查询问并全程录音录像。之后,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安排值守人员现场监督。
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被发现违法且危害程度较低,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拟处罚1000元。经大队法制科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拟处理意见。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其7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7日后,执法人员将情况反馈至大队法制科和大队领导,经大队法制科审核、大队长审批同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受托人签收,并附上介绍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规定的“罚后寄语”。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案件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2024年1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检查锦园西路锦园新世纪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存在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问题。执法人员亮明身份,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固定证据,责令整改,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立案。
经调查,确定西安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步录像取证。
当事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处罚1000元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1月15日和2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案件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2025年2月27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花语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物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破损、脏污严重的情况。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告知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当事人2000元,并向其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
2025年2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西安市灞桥区保时捷中心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查明物业管理方为西安某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告知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正式立案后,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当事人1200元,并向其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结。